很遺憾,因您的瀏覽器版本過低導致無法獲得最佳瀏覽體驗,推薦下載安裝谷歌瀏覽器!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、新修訂的《糧食流通管理條例》,經商國家工商總局同意,國家糧食局近日對《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》(國糧政〔2004〕121號)進行了修訂。印發了《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》。
《辦法》第三條規定,農民、糧食經紀人、農貿市場糧食交易者等從事糧食收購活動,無需辦理糧食收購資格。這意味著,施行了十多年的糧食收購許可證制度被廢止,農民、糧食經紀人、農貿市場糧食交易者等個體,今后從事糧食收購活動,不用再辦理糧食收購資格。
相關專家表示,糧食收購管得太嚴不行,放得太松也不行,糧食流通涉及國家糧食安全,關系國家安全穩定,在管理中必須結合市場和現實情況,放管結合,常抓不懈。